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关于不健康饮食的看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关于不健康饮食的看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食品经营者用没有健康证明的人拒不改正的怎么处罚?
近期,巡查监管人员在对食品经营者检查时,发现部分食品经营者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因此,上述食品经营者的行为明显违法,但在如何处理上,巡查人员发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没办法处理,原因是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但查找现有的工商法律法规,找不到相应的罚则,因此,只能***取规劝的方式劝导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第62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等等。”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食品经营户按性质分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企业,一类为个体工商户。对企业而言,食品经营者聘用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经营较为常见,而对于个体食品经营户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经营户而言,由于受成本所限,往往以一店一业主的方式存在,经营者一般不聘用从业人员而是直接从事食品经营,而且这类经营模式非常普遍。因此,加强对这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监管就犹为重要。食品经营人员有无健康证明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操作切口。虽然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是食品经营者本人,但是,《食品安全法》第34条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明确规定,而且从立法的本义来讲,《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是为了杜绝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从而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未聘用人员而自己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本身也是食品从业人员,更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因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对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2条直接予以处理。
您知道什么是垃圾食品吗?它们有什么共同的特点?
垃圾食品-这种食品让人长胖的效率挺高,可惜其他营养素都特别少,既没有什么蛋白质,也没有什么维生素,钙呀铁呀一律都微乎其微……结果就是让人虚胖。这种东西用来养猪养鸡都不行——肥肉多,瘦肉少,爱得病,养人恐怕就更差了点。
(1)营养质量比较差 意思是,我们高高兴兴地把它填进肚子里,结果它不能发挥应有的营养作用,比如说,要钙没钙,要钾没钾,维生素少得可怜。可是它们又占据了我们的胃,其他有用的食品必然就吃得少了,最终就会导致人们营养缺乏,妨碍健康。 (2)容易让人不知不觉中发胖 意思是,虽然这些食品营养素含量比较低,促进人体发胖的成分却很高。比如说,高脂肪,高糖,大量淀粉,而且吃起来还不容易觉得饱,所谓“好吃你就多吃点“。多吃的结果呢?当然人就容易胖。
(3)不利于预防慢*** 总是吃大量糖和精制淀粉,血糖上升特快,容易促进人体衰老,也不利于预防糖尿病。总是吃油脂特别多的食品,特别是油炸食品和香酥食品,容易发生血脂异常。再说了,油、糖和精制淀粉都促进发胖,而人一胖,各种慢***自然就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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